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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作者:   来源:鄂府发〔2007〕73号   添加时间:2009-07-21 09:33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以廉租房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责任,是缓解住房供求矛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吧《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好,让低收入家庭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分享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房制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修订我市廉租房实施办法,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各旗区要在12月底前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各旗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城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社区组织共同参加,力求通过调查全面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电子化低收入家庭档案。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逐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按照立足实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和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财政状况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同时结合我市廉租房制度实施进展实际,2007年底前东胜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各旗2008年底前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胜区2008年底前要对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各旗2009年前要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全是要把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一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保障面积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等应由各旗区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以及财政承受力,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东胜地区的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公布。各旗区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上年人均住房面积的60%左右以户为单位确定,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应实行发放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可直接向廉租对象发放,由其自主租住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当地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柑橘当地经济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食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要救助的家庭。

(四)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针对我市小套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许多低收入家庭组不到核实住房的实际问题,各旗区近期可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房源,也可以收购改建一批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房规模按照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限制在50平方米内。各旗区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确保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到位。同时要通过政策倾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套型住房向社会出租,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并捐赠廉租住房。

(五)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旗区政府要按照《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扣除贷款风险准备资金和管理费得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向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小、财政困难的旗区给予补助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按照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条件,做好申请资金的前期准备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不呼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就爱听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民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原则上,应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家庭(其中过去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

(二)要严格限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根据国家公摊面积适度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各旗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原则上要求应按上年度当地住房建设总量的20%左右控制),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旗区可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以稳定社会预期。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有一定的供应量,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套建适当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进一步明确产权和收益分配关系,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二是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等方式供应,并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确实保证供应;三是社会机构在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地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五)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旗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在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编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逐级上报自治区审批。要尽快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旗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价格管理以及优惠政策的落实与销售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和上市交易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

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六)积极推进就驻扎区综合整治。各旗区要尽快开展本地区旧住宅区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政治资金落实计划,并进行分步实施。各旗区应当在200712月底前将当地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规划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实财政局备案。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同,因此,各旗区应当尽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原产权单位、业主个人共同出资的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筹资渠道,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

(七)多渠道解决转移进城农牧民的住房问题。解决转移进城农牧民的住房问题是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工作的重要方面,各旗区要立足当地实际,统筹考虑。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进城农牧民住房的申请条件、目标和任务,分年度、分层次逐步解决。有条件的旗区可集中建设弄明作坊、集体宿舍,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调整结构,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增加普通住房供应。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坚持“两个70%”、以及“两限”、“两竞”政策。各旗区要抓紧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好2008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吧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地段和具体项目,并尽快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推动以出让的待开发住房用地尽早开工。同时,要进一步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和机构投资者进入房地产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

(二)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坚决打击投机性质购房行为,有效抑制投资性购房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防治搞突击拆迁,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权重。对购买非自用或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积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搭理发展省地型住宅,严格控制大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要建立和完善利用存量土地的激励机制,促进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和高效利用。加快发展节能型住宅,加强对现有住宅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住宅建设新材料、新技术,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推进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建筑技术、节约、环保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通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年住宅产业化进城,大力推广商品住宅全装修,延长住宅产业链条。要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平台。要完善房地产统计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尽快实现网上售房与全区联网,方便百姓办证。要强化住房公积金轨迹和贷款的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加强管理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目标责任

(一)充分发挥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知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债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尽快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为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适当增加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新设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同时各旗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地方财政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

(三)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对各旗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参照自治区对市人民政府的开和内容确定。是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监察、考核办等部门定期对各旗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旗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旗区是贯彻落实的主体,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抓细落实,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落实到位;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完成情况。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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