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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的;
(二)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三)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四)因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属夫妻之间更名的;
(二)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买受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愿意履行原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
(五)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六)其他需要变更合同备案登记事项的情形。
三、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
(一)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
(二)设有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三)已设立预告或预抵押登记而未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时,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买受人授权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上述第一、二条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
1.属夫妻之间更名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财产分割情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买受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愿意履行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收原件)。
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的,需提供法院判决或仲裁委裁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收原件)。
5.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6.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需提供调整后标的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7.出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退房情形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因规划或设计变更退房的,还应提供批准规划、设计变更的有效证明;
因房屋质量问题退房的,还应提供质监机构的检测报告;
因延期交房退房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已延期交付的证明;
合同约定其他退房情形的证明。
(三)房产管理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后,所退房源应在内蒙古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上同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销售所退房源。
(二)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注销(变更)合同备案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变更进行投机炒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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