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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内建房[2011]286号 发布时间:2011-07-14 09:37:00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监管机制,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经纪规范化、法制化,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全区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年检审核、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管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经过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及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
   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举报投诉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上投诉等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做到迅速查处、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充分利用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加大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无证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开展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决定从7月至11月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和检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在检查中对群众投诉的经纪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典型案例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今年11月20日前,各盟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结果分别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近期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契机,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将注册执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公开曝光、暂缓预售许可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
  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住房租赁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五、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今年5月至11月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市、县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价格部门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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