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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添加时间:2018-04-02 14:49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报告; 

  2.关于延长购买公务员二期商品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的报告; 

  3.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报告; 

  4.关于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7年预算安排的报告; 

  5.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暂由房管局代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6个处(科),8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20人,其中,在编70人,非在编5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416,实缴单位3699  家,净增单位331家;新开户职工3.10万人,实缴职工21.60   万人,净增职工3.32万人;缴存额29.23亿元,同比增长  8.90%2017年末,缴存总额188.75亿元,同比增长18.32 %;缴存余额121.01亿元,同比增长11.8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6.45亿元,同比下降7.22%占当年缴存额的56.27%,比上年减少9.67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67.74亿元,同比增长32.07%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9万笔18.7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5 %9.47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7万笔18.36 亿元,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 万笔0.38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40 亿元。其中,市中心    9.68亿元,分中心0.72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4万笔133.08亿元,贷款余额71.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9%16.40% 13.2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9.18%,比上年增加0.7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 

      (四)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0.40亿元。其中,活期2.2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8.41亿元,1年以上定期1.3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8.4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59.18%,比上年增加0.7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31100.89 万元,同比增长11.07%。其中,市中心27520.69万元,分中心3580.20 万元;存款利息9841.3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1178.81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80.6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6704.42万元,同比增长3.61%。其中,市中心14759.72万元,分中心1944.70   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6609.87万元,归集手续费  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2.68万元,其他21.8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4396.47万元,同比增长21.19 %。其中,市中心12760.97万元,分中心1635.50   万元;增值收益率1.26%,比上年增加0.1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8642.2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52.5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101.65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56.7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43.2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743.21万元,分中心上缴(收缴单位)0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3489.0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342.7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4880.55万元,分中心提取462.2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2210.88万元,同比增长14.40 %。其中,人员经费1223.17万元,公用经费583.21万元,专项经费404.50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73.1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18.24万元、558.41万元、396.50万元;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7.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04.93万元、24.80万元、8.0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33.20万元,逾期率0.2‰。其中,市中心0.2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8642.27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53489.0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7.4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5%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9.83%18.16%8.90%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31%,国有企业占8.87%,城镇集体企业占1.16%,外商投资企业占0.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7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2%,其他占13.1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57%,国有企业占18.20%,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6%,其他占15.06%;中、低收入占98.92%,高收入占1.0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62%,国有企业占12.53%,城镇集体企业占1.09%,外商投资企业占0.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2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4%,其他占15.81%;中、低收入占96.60%,高收入占3.40% 

  (二)提取业务:2017年,3.7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6.45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7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5.5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1.75%,租赁住房占10%,其他占4.4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2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9.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 3.8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93%,高收入占1.0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8.3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3.55%,比上年减少40.4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8514.24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5.54%90-144(含)平方米占52.45%144平方米以上占42.01%。购买新房占68.69%(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31.2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0.04%,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5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4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9.27%30-40岁(含)占42.85%40-50岁(含)占13.19%50岁以上占4.69%;首次申请贷款占81.6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31%;中、低收入占99.59%,高收入占0.41%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1064076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351.0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7559.04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4.50 %,比上年下降44.4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60%3725元,月平均工资不足3725元的按3725元基数核定;不得高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300%18624元,月平均工资高于18624元的按18624元缴存基数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一是取消“先支后贷三年内不允许对冲还贷”的限制。二是重大伤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当职工或家庭成员近一年发生住院医药费用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也可认定为重大伤病。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一年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三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时限以年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四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异地住房贷款,按我市政策执行。五是异地购房提取统一提供不动产税票或增值税发票。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一是职工本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5期(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放宽申请贷款保证人资格要求,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具有相同的担保资格。三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经贷前调查房屋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需再增加一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四是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先划扣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保人公积金偿还贷款,再起诉执行抵押物。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年限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为更好地为各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服务,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为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四个尚无办公场所的管理部购置办公场所及业务大厅,解决长期租用、借用业务大厅存在的诸多不稳定因素。2017年进行了考察、选址,因暂无合适的场所,未进行采购,准备2018年着手实施。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7年抓紧实施业务系统更新换代工作,现已完成新系统招标、合同签订已结束,正开展需求调研和研发,预计20185月底实现“双贯标”。 

  (四)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今年,我们在清收逾期贷款的措施上,主要采取了“三个一批”的办法,即上门催缴一批、强行划扣一批、法律诉讼一批。共上门清收贷款561008万元,强行划扣78800万元,法律诉讼228笔结案214笔。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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