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全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的政策;组织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指导价格和租金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出租及后期运行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各类保障性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安排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设和租售管理工作;负责各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和各旗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和后期管理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评估、拆迁、测绘等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科级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级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和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修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缴、使用和监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维修改造工作。
(八)负责对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企业的工作,监督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政策。
(九)审核全市房屋供热的新、改、扩建热源建设规模,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及改造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负责对全市供热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等,规范供热企业行为。
(十)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访与应急接待,配合市信访、应急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管理工作和全市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
(十二)负责房屋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收缴的执法检查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负责各旗区和企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岗位培训工作。
(十五)指导房地产业协会、物业协会、供热协会等房地产相关协会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