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房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办〔2014〕439号)文件要求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你局,具体事项如下。
1.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由达拉特旗房管局审查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对需经自治区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达拉特旗房管局审查后,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达拉特旗房管局审查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属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达拉特旗房管局核发,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请你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上述审查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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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